刑事辩护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具体是怎么认定的,真实案例来说明
在大部分人看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就是黑掉一台电脑,其实现实生活中,还包括许多:如抓包数据进行篡改,修改网络系统设置,导致相关程序无法运行,恶意删除系统中企业财务,及客户数据等,攻击网络程序(包括APP),无线干扰破坏基站等等。在网络盛行的时代,稍不小心就触犯了该罪,今天我们也用一个真实案例,来了解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吕某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逮捕。指控其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机和蓝天主机,进行修改、增加、删除等非法操作,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吕某辩称修改广州主机root密码,是经管理员同意的,入侵目的是学习网络安全;并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未使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及产生严重后果,应宣告其无罪。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吕某加入黑客组织HOC,盗用他人帐号等手段,攻击广州主机,非法开设帐户、对主机系统文件,进行非法操作、多次修改root密码,致使主机系统管理,失控约15个小时,还掩盖入侵行为等。后利用程序,对蓝天主机进行攻击,并提升帐号权限。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吕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缴获被告人吕某作案用的手提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行为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首先,我们先来看侵犯的客体对象: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中的数据、应用程序。侵犯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有其特定内涵,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也各有明确的定义,正是这些方面将该罪,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其他犯罪区别开来。本案中吕某对广州主机、蓝天主机相关帐号、密码及应用程序的操作,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侵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必要前提。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主要有三种: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这些行为常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是罪与非罪界限,“后果严重”涵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正常工作或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但系统瘫痪不是构成本罪必要条件。本案中吕某违反相关规定,入侵广州主机后实施相关操作,造成广州主机管理失控约15个小时,影响正常运行,认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不过其对蓝天主机,和广州主机部分应用程序的操作,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是其减轻处罚的情况。
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多样,但只要明知行为,会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危害后果,仍放任或希望结果发生,且后果严重,就构成本罪。本案中吕某虽称目的,是学习网络安全,但对造成广州主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是能预见却放任其发生,已构成该罪,故法院对吕某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是正确且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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