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发生摩擦后藏刀防身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与人发生摩擦,对方扬言要报复,你会怎么办?今天的真实案例来讨论正当防卫中,提前准备刀具防身如何认定的问题。李某是北京某饭店临时工,一日在环球迪厅娱乐时与王某发生小摩擦,王某便恶语相向扬言报复,后李某感觉对方有敌意,遂返回住处取尖刀藏身上,再回迪厅,果然王某叫来张某某等人伺机报复。当李某等人返回单位途经过街天桥时,遭张某某等人持棍殴打,李某持尖刀反击致张某某死亡,孙某轻伤。一审判李某故意伤害罪15年,王某不服上诉,最终会怎么判呢?
本案中有两个争议焦点:
1、携带防范刀具是否正当?
2、李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关于王某携带防范性工具的定性上,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旨在抵制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李某在与他人发生摩擦后为防报复携带刀具,这是为防范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虽其携带管制刀具本身违法,但不能仅据此否定其行为的防卫性质。关键在于,只要其后续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与所保护合法权益价值不明显失衡,且防卫效果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若未发生不法侵害,刀具未使用,或造成无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则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所以,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并不必然阻却正当防卫成立。
二、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分,二者关键在于有无防卫意图,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防卫认识是指面临不法侵害时对相关事实因素的认识,包括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合法权益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危害及确定不法侵害人;防卫目的是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而不是加害不法侵害人。互殴行为中,双方都有伤害对方故意,缺乏防卫意图,可能有预谋、携带凶器,表现出主动性和不法侵害性;而正当防卫具有突发性,行为人往往对侵害事件的时间、地点、相对人事先不知,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
本案中,李某取刀是防卫准备,主观上无非法侵害他人意图,不属于互殴。张某某等人在王某指使下对李某等人实施不法侵害,李某突遭侵害时进行反击,开始属于正当防卫。然而,张某某徒手,李某却持刀连刺数刀,在张艳龙停止侵害且重伤时仍追赶踢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致张某某死亡,构成防卫过当,依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减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李某防卫过当判处5年有期徒刑。
此案例提醒大家,当面临不法侵害时,可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但需谨慎把握行为的限度,防止防卫过当。同时,要明确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避免陷入违法风险。法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但在行使防卫权时,应遵循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做到既保护自己,又不滥用权利,以免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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