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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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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花钱入股开公司、做假账“洗白”毒资?妥妥的洗钱罪!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7-27 14:13:28点击:

很多人以为,洗钱是影视剧里的专业操作,离日常生活很远。但现实中,帮他人用大额资金投资入股、经营公司、做虚假账目,试图将非法资金合法化,都是典型的洗钱行为。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因贪图高额报酬,心存侥幸帮他人“打理资金”,最终误入犯罪歧途。今天结合真实案例,带大家吃透洗钱罪的认定标准、边界红线,看懂日常高频法律风险。

01 典型案情:帮人洗白巨额毒资,男子沦为共犯获刑

被告人张某曾因经济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本应遵纪守法,却因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张某结识一对姐弟后,明知二人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手中持有大量非法赃款,且意图将黑钱转化为合法收益,仍主动献策帮忙“洗白”资金。

为规避司法追查,双方商定以实体经营为掩护清洗赃款。次年8月,张某陪同二人前往律所,使用其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约550万元)的毒品犯罪所得,全额现金收购某木业公司60%控股权,张某还亲自协助运送涉案赃款作为股权转让资金。

完成股权收购后,涉案公司更名重组,由姐弟中的妹妹担任法定代表人、掌控公司财务,张某挂名出任公司董事长。作为回报,张某每月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还收受对方赠送的高档越野轿车一辆。

为彻底掩盖资金非法属性,张某伙同二人利用公司经营外壳,刻意制作虚假亏损账目,通过虚增经营成本、虚构收支流水等方式,伪装企业正常经营亏损,企图将巨额毒资彻底合法化、洗白流通。最终,公安机关查处该违法犯罪窝点,张某被依法抓获归案。

02 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明知涉案资金系毒品犯罪违法所得,仍通过投资入股、虚假做账、企业经营包装等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来源与非法性质,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构成洗钱罪。同时张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张某主观上并无明确明知,无法确定资金为毒资,仅为正常商业投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具有洗钱故意,不应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03 法院终审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伙同他人实施洗钱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属于累犯,本应从重处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高档轿车一辆。

以案释法|花钱入股开公司、做假账“洗白”毒资?妥妥的洗钱罪!(图1)

04 核心法理深度解析

本案是适用新规认定洗钱罪主观明知、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杆案例,三大核心法律要点值得重点关注:

一、洗钱罪“明知”无需百分百确知,推定认知即可入罪

很多人误区:只有明确知道资金是赃款,才构成洗钱罪。结合两高洗钱司法解释,洗钱罪的主观明知并非限定为“确定性认知”,概括性认知、可能性认知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明知。

法院可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场景、资金特征综合推定:张某有经济犯罪前科,具备专业认知能力;涉案资金数额巨大、全程现金交易、无合理商业逻辑;且对方无偿赠送贵重豪车,报酬明显异常,足以推定其对资金系毒品赃款存在明确认知,其不知情的辩解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明确区分洗钱罪与隐瞒毒赃罪,行为本质是核心界限

实务中极易混淆两罪,新规对此作出清晰界定:

隐瞒毒赃罪仅针对赃款赃物本身,通过转移、藏匿等物理手段隐匿财物,目的是躲避追查,不会改变资金非法性质;

洗钱罪核心是洗白资金属性,通过投资入股、实体经营、虚假做账等商业操作,让非法资金具备合法外观,彻底掩盖来源和性质。

本案中张某的核心行为不是单纯转移资金,而是利用公司经营包装、制造虚假亏损,实现赃款合法化流转,完全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

05 警示:守住资金交易的法律红线

随着反诈、反洗钱监管日趋严格,日常商业合作、资金往来中,这三类行为千万别触碰:

1. 明知他人从事毒品、走私、贪腐、金融诈骗等七类上游犯罪,仍协助其投资入股、开设公司、打理资金;

2. 为获取高额报酬,帮他人做虚假账目、包装经营流水,协助资金合法化;

3. 漠视异常交易,对大额现金往来、不合理高额回报、无实质经营的资金操作放任不管,极易沦为洗钱工具人。

4.以新型虚拟币(比特币、U币等)掩饰合法资金来源,采用实物交易等方式帮助资金周转使其资金合法化等行为。

结语:洗钱从来不是“帮小忙”,而是触碰金融秩序底线的严重刑事犯罪。切勿因一时贪念,抱着侥幸心理协助他人处理不明资金,最终得不偿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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