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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伤害与过失案例解析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7-27 11:27:19点击:


一场意外冲突可能瞬间改变命运轨迹。今天的真实案例来探寻法律在复杂案情中对罪与非罪的公正裁决。

2003年5月的一个晚上,城市灯火阑珊,街头却上演一场混乱闹剧。被害人余某饮酒过量,行为失控,先无故殴打妻子,又与路人拉扯、追赶,甚至抢夺理发剪胡乱挥舞。韩某正巧路过看热闹,却被余某刺伤手指。疼痛与惊吓之下,韩某本能反击,拿起水果摊旁木凳砸向余某肩、背部。余某跑开后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本是一场街头纠纷,却因余某的死亡结果,让韩某站在了法律的被告席上,以故意伤害罪被公诉。韩某是否有罪呢?如果有罪,到底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呢?

本案由两个焦点问题:一是罪名的定性,二是因果关系的认定。

先看罪名定性,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极易混淆。过失致人死亡分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行为人没预见或轻信能避免死亡后果;故意伤害罪含直接、间接故意,明知伤害后果还希望或放任发生。本案韩某拿木凳追砸余某,显然知晓可能伤害对方身体,有伤害故意,若伤害够罪标准,应是故意伤害罪,而非公诉机关起初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再探究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决定刑事责任归属。被害人余某死亡原因扑朔迷离,司法鉴定成为 “解谜” 关键。法医报告显示,余某自身有心脏肥大等疾病,案发当晚又饮酒、奔跑、情绪激动,在此基础上,身体多处钝性损伤,尤其是头部皮肤挫裂创,引发急性心功能衰竭而亡。这表明,伤害是死亡原因之一,但头部损伤才是 “主角”,参与度达 25% - 30%。

不过,认定韩某有罪还需确凿证据链。遗憾的是,现有证据漏洞百出:目击证人一致认为,称韩某只砸了余某背部、肩部,余某此前已多次倒地追打,前额所受创伤很可能源自倒地或他人殴打;凶器木凳不见踪影,没原物、照片,血迹等物证也未提取鉴定,无法指认前额伤为木凳所砸;现场勘查笔录缺失,倒地现场状况成谜,无法排除前额的创伤因倒地造成。

一审法院判定韩某行为与余某死亡无刑法因果关系,伤害后果未达犯罪标准,宣告韩某无罪。公诉机关抗诉,二审法院同样依据事实与法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韩某案如同一面镜子,清晰映照出法律的严谨公正。它提醒我们,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罪名定性要精准剖析主观故意,因果关系需依托客观证据。本案也有另一方面引伸,余某用剪刀乱刺中,韩某是否还可构成正当防卫呢?之前我们也发过几个关于正当防卫的真实案例,大家可以脑洞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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