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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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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离职之后,还要对后续吸储金额担责吗?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10-14 16:56:32点击:


首段核心结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业务员仅对在职期间招揽客户、吸收的资金承担刑事责任,离职之后公司继续吸收的存款金额,不需要该业务员负责。本案业务员张某在职期间吸收资金合计 820 万元,离职后公司继续吸储 1100 万,张某仅对 820 万负责,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罚金 10 万元。

案情简述

被告人张某,某理财公司业务员,在职期间向不特定群众推介理财产品,吸收资金合计 820 万元,获取业务提成 36 万元。工作 1 年半后张某主动离职,离职之后公司继续对外吸收资金 1100 万。案发后张某投案,辩称离职后的资金和自己无关。 检察院起诉,法院认定:张某仅对在职期间招揽客户、吸收资金承担责任,离职之后的新增吸储金额,张某没有参与,不承担刑责;张某主动投案自首,退缴全部提成,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

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仅对在职期间 820 万金额负责,成立自首,全额退缴 36 万违法所得,从轻处罚。 判决:有期徒刑 2 年,罚金 10 万元。


Q1:非吸业务员,离职之后公司继续吸储,业务员需要担责吗? A:不需要。刑事责任跟随参与行为,离职之后没有参与后续业务,不对离职后的新增金额承担责任。

Q2:非吸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A:个人非法吸收 20 万元以上,或者吸收 30 人以上存款,达到立案标准。本案 820 万远超标准。

Q3:业务员已经把提成全部退还,能从轻多少? A: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是重要从轻情节,配合自首,可以明显降档,但不等于直接无罪。

Q4: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就一定成立自首吗? A:是的,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Q5:客户自己自愿投资,业务员为什么构成犯罪? A:非吸不要求欺骗,只要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就构成犯罪,投资人自愿不影响定性。

Q6:公司老板跑路,底层业务员可以主张不知情免责吗? A:要看证据。如果明知公司没有金融资质,仍然推销理财,即便老板跑路,业务员依然构成共同犯罪。

Q7:本案判处 2 年,是否属于较轻量刑? A:涉案金额 820 万,属于数额巨大;结合自首 + 全额退赃,刑期大幅降低,属于辩护效果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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