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以投资返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是典型的 P2P 互联网理财类非法吸收公众
一、案件事实概要
广东自然宜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 “自然 E 家” APP 推出车宝业务、开店投资业务:
车宝业务(2017.12 起):投资人缴纳 60% 车款(20% 玉积分 + 40% 现金),获得等值消费券;到期返还本金,消费券每日千分之一转为余额提现。
开店业务(2018.3 起):设置创客店、企业店共 6 档店铺,投资人缴纳高额 “商城年服务费”,平台发放创业券,创业券每日千分之三转为余额提现;余额 1:1 等同于人民币,可提现、转账、消费。
2018 年 4 月 APP 无法提现,资金爆雷;同年 5 月自然宜家公司被刑事立案。
被告人林某、刘某霞、邝某生、黄某翠、沈某萍等人,作为高级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介绍投资人投资 “车宝、开店项目”,按推荐业绩拿佣金;林某专门设立深圳富诚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拉客投资,多名被告人使用个人账户接收投资款。
审计报案受害人共 101 人,各被告人吸收资金数额:
富诚公司:48 人,23749657.5 元
邝某生:3 人,500000 元
黄某翠:10 人,1430379 元
刘某霞:16 人,13413689 元
沈某萍:17 人,3258408.71 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 176 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大要件:①非法性(未经金融许可);②公开性(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③利诱性(承诺还本付息 / 回报);④社会性(对象不特定)。 本案项目: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创业券 / 消费券按固定比例转为现金余额提现,属于保本付息的投资返利,完全满足利诱性;通过代理商向全国不特定会员推广,满足公开性、社会性;无金融吸储资质,满足非法性。
共同犯罪地位:五名被告人属于从犯(在自然宜家公司主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刑法第 27 条,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量刑情节:邝某生、沈某萍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据刑法第 67 条,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核心抗辩观点
1. 被告人林某(林涛)
本人认罪认罚;辩护人无罪辩护。
辩点:①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前期平台是合规电商,项目是后期平台单方变更,把旧交易转为积分;②本人也是投资人,事前核查平台资质;③没有实际拿到佣金,返利仅挂在平台积分,没有取现;④前后两段业务(前期富城合法阶段、后期自然宜家非吸)没有区分;⑤到案时主动交代,属于自首性质。
2. 被告人刘某霞
当庭不认罪。辩护人无罪辩护。
辩点:①主观没有犯罪故意;资金最早投入湖南纬德(国企),是被平台强制转到自然宜家平台;②投资发生在 2017.12 之前,转平台后的车宝、开店属于独立交易;③没有占有、使用投资人资金;犯罪主体是单位(广东富城、自然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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