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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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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市场管理冲突被控强迫交易罪,律师辩护终获不起诉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9-10 17:18:00点击:
2018年全国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续扫黑除恶工作步入常态化治理阶段,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实务中,部分合法市场管理行为易与刑事犯罪边界模糊,引发错案风险。本案即为典型的市场履职行为被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的经典辩护案例。

【基本案情】
案件起因追溯至2007年深圳某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当时市场在售淡水鱼频繁检出违禁超标物质,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为从源头管控食材质量,市场管理方委托当事人刘某负责市场淡水鱼供货筛选、商户进货监督及市场秩序管理工作。
为规范管理、杜绝不合格水产品流入市场,市场正式召开商户大会,明确规定所有商户仅可从指定三家水产供货商进货,并由刘某组建安保团队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对场外无资质私采鱼类予以没收整治。
部分商户因不满供货价格与管理规定,私自外购水产品售卖。2008年12月,一名商户因私自进货被安保人员查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彼时公安机关已以寻衅滋事对该案处置完毕。
时隔十余年,2019年扫黑除恶常态化排查期间,刘某被商户举报,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以强迫交易罪对刘某刑事拘留、提请逮捕,十年旧案再度被追责。
【核心辩护要点】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精准锁定四大核心辩护突破口,全力推翻定罪指控:
1. 无强迫交易的客观犯罪行为
刘某及安保人员的巡查、没收无资质水产品行为,均是受市场管理方委托的履职行为,目的是管控食品安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并非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商户交易。涉案冲突源于商户违规私进不合格水产,并非商品交易纠纷,完全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2. 无非法牟利的主观犯罪目的
涉案供货渠道由市场统一公示、集体确认,并非刘某个人私自垄断经营。刘某的管理行为核心目的是保障市场食品安全,不存在通过胁迫交易非法牟利的主观故意。
3. 案件早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
本案涉案行为发生于2008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强迫交易罪彼时法定最高刑三年,追诉时效仅五年。2019年公安机关立案时,距离案发已超十年,远超追诉时效。且刘某全程无逃避侦查、隐匿行踪的行为,无任何时效中断、延长事由,依法不应追责。
4. 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2008年公安机关已就同一冲突事实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处置完毕。时隔十一年后,司法机关针对同一事实变更罪名、重复立案追诉,违背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核心原则,属于违法追责。
【案件结果】
辩护律师全程持续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沟通案件争议焦点,针对案件证据瑕疵、时效问题、定性错误等核心问题充分举证说理。检察机关经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期限,最终采纳全部辩护意见。
2019年10月8日,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刘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当事人彻底洗脱罪名、重获自由。

1. 区分合法履职与刑事犯罪边界:市场管理、企业合规管理中的约束性行为,只要基于合规管理目的、无非法牟利意图,不属于暴力胁迫交易,不构成刑事犯罪。
2.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受法律严格保护: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无时效中断事由的案件,司法机关不得再追究刑事责任。
3. 禁止重复追责:针对同一案件事实,司法机关不得变更罪名重复立案、重复处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4. 企业及市场经营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需坚守合法合规底线,杜绝暴力、胁迫等违规手段,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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