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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夕遭前董事起诉,董事会决议不成立会导致上市公司退市吗?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9-07 14:17:29点击:

上市公司 IPO / 上市关键节点,前董事起诉请求确认历史董事会决议不成立,一审如果判决决议不成立,会造成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合法性重大瑕疵,存在退市风险,但并非必然退市;案件尚在二审阶段,一审判决未生效,通过二审改判可以化解退市危机。本案就是典型案例:企业上市前夕被前董事亲属敲诈,后续引发公司决议纠纷,一审全盘败诉,二审律师抓住法律概念区分、举证责任、诉讼诚信三大维度实现全面改判,守住上市公司主体资格。


不少拟 IPO 企业、上市公司都会遇到一类棘手风险:多年前的历史董事会、股东会文件,在上市的节骨眼被离职董事、老股东提起决议不成立 / 无效诉讼。对方往往拿捏上市公司惧怕股价暴跌、信息披露、退市风险的心理,借机谈判索要高额利益。

深圳市新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992 年成立,2017 年 8 月 7 日在上交所敲钟上市。就在上市前夕,公司突然卷入一场针对 2005 年历史董事会决议的纠纷。

2005 年 6 月 15 日,新某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原始股东香港华某贸易行,把所持新某公司 100% 股权以1250 万元转让给鸿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决议由当时 3 名董事签字,经过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见证;2005 年 6 月 30 日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整套股权转让流程全部办结。

时隔 12 年,2017 年上市敲钟前夕,前董事陈某林的亲属林某生致电上市公司董事长,声称董事会决议当中陈某林签名系伪造,开口索要2 亿元,直言就是抓住上市节点进行谈判。企业为保障上市进度,被迫先行支付 100 万元,事后察觉属于敲诈,立刻报警。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对林某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刑事程序启动后,陈某林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请求确认这份 2005 年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一审:上市公司全面败诉,直面退市风险

一审审理过程出现多处程序争议:陈某林否认签名属实,但拒绝主动申请笔迹鉴定。法院以陈某林当年没有内地通行记录,将签名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市公司。 鉴定阶段,陈某林拒绝使用早年历史比对样本,只同意使用当庭现场书写笔迹作为鉴定样本。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决议上签名属于陈某林本人签署。但一审法院采信专家辅助人意见,否定这份笔迹鉴定结论,还向上市公司释明重新鉴定的法律后果,认定上市公司举证不能。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 2005 年 6 月 15 日这份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一旦这份判决生效,上市公司股权取得源头存在重大合法性缺陷,按照证券监管规则,满足退市相关条件,刚上市的企业就面临退市,投资者、企业将承受巨额损失。好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上市公司紧急更换律师团队,委托普罗米修律师团队代理二审。

二审代理:找准三大争议焦点,10 日完成上诉材料

接受委托之后,律师团队在 10 日内翻阅千余页案卷材料,梳理深港两地主体复杂事实,锁定三大核心争议:

  1. 已经离职的前董事陈某林,是否具备提起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诉讼利益?
  2. 股东转让自身股权,是否属于目标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一致表决的事项?
  3. 一审举证责任分配、笔迹鉴定样本选取、否定鉴定意见,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违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

上诉核心逻辑:股东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是处分股东自身财产,不等于公司处置法人资产,原则上不需要目标公司董事会表决同意。一审混淆 “股权转让” 和 “注册资本处置” 两个法律概念;同时陈某林一方在交易完成十余年间从未提出异议,专门挑选上市节点发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另外一审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主张签名虚假应当由起诉方承担举证义务。

二审提交 15 页上诉状、6 页补充上诉意见、开庭后又提交 15 页完整代理词。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林全部诉讼请求,危机彻底解除。

本案沉淀 4 条重要类案裁判观点

  1. 起诉时已经不再担任董事的前董事,只要和董事会决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依然有权起诉确认决议不成立,法院应当受理。
  2.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书面签署方式,不能单纯凭借董事当时是否入境、是否现场开会,判断决议是否成立。
  3. 交易完成十余年当事人没有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等到企业上市关键阶段才发起诉讼,有悖常理,法院可以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评判。
  4. 股东转让自有股权,无需目标公司董事会批准;即便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也不一定能够推翻已经完成审批、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效力。

 

Q1:前董事离职之后,还能起诉确认旧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吗?A:可以。本案二审明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没有排除前董事诉权,只要和决议存在利害关系,即便已经离职,依然属于适格原告。企业不能以对方已经不是董事直接抗辩驳回起诉,要从实体、证据角度抗辩。

Q2:股东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必须经过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吗?A:不是。股权转让是股东处分自己财产;增资、减资才属于公司处置法人财产。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看公司章程约定,独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需要目标公司董事会表决同意。很多案件容易混淆这一组法律概念。

Q3:一审判决董事会决议不成立,上市公司就一定会退市吗?A:不一定。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时不产生实质监管后果;如果二审改判,风险直接化解。只有判决生效,股权结构合法性存在无法弥补的重大缺陷时,才会触发退市相关监管评估。

Q4:对方利用 IPO、上市节点敲诈要钱,企业要不要花钱息事宁人?A:不建议优先妥协给钱。本案就是妥协支付 100 万之后,对方依旧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第一时间录音、聊天记录固定敲诈证据,必要时刑事报案;同时民事层面做好证据保全,准备诉讼应对。单纯给钱很容易助长对方进一步索要利益。

Q5:公司决议纠纷当中,笔迹鉴定应该由哪一方申请?A: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主张签名是伪造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优先由其申请笔迹鉴定。不能随意把举证责任转移给持有决议文件的公司。本案一审就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被二审纠正。

Q6:十多年前的股权转让,当年没有提出异议,过很久还能起诉决议不成立吗?A: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法院可以结合诚实信用原则,考量当事人长期不作为的客观事实。十余年搁置权利,上市才维权,会成为对原告不利的事实。

Q7:董事会不开现场会议,董事直接书面签字,决议是否有效?A:有效。法律允许书面传签董事会决议,不能以没有召开现场会议直接认定决议不成立,也要看公司章程是否允许书面表决。本案也确立该裁判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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