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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官司一审全输,多次还款确认书为何不被认?二审改判拿回近 1400 万工程款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9-04 15:04:17点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便手握多份债务人盖章、签字的欠款确认文件,也不代表一定能胜诉。本案实际施工人持有 4 份连续多年出具的欠款确认、还款计划文件,一审却全部败诉,证据被司法鉴定、法院逐一否定,最终二审梳理完整证据链、抓住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债务加入、诉讼时效关键点,成功改判,全额支持工程款本金 5943857.58 元及按月 1% 计算的多年利息。


一、案件基础事实

陈某某挂靠 C 公司,以 C 公司名义承接 A 公司木材加工厂、B 公司紫某花园两个工程项目,1998 年工程完工交付。1999 年结算总工程款23758857.58 元。

A、B 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拖欠余款,两家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从 2005‑2012 长达 7 年间先后 4 次出具文书确认欠款:

2005‑05‑31《借欠款项确认书》:确认本金5943857.58 元,自 2000‑12‑17 按月息 1% 计息,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公章;

2008‑10‑30《借欠款项确认书》:金额、计息不变,A 公司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0‑03‑10《还款计划书》:确认欠款,承诺 2010‑06‑09 前还清,A 公司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2‑03‑07《还款承诺书》:确认本息,承诺 2012‑09‑17 前归还,仅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公章。


陈某某 2013 年起诉,主张 A、B 公司连带偿还本金 5943857.58 元,暂计利息8856347.79 元,本息合计14800205.37 元。

一审中被告申请文书形成时间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意见:多份文书并非同期形成,但部分文书时间差仅 1 个月左右;2012 还款承诺书是原件,但所附本息计算附表为复印件。


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为:①无法证实陈某某是实际施工人;②部分证据无公章不予采纳;③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④B 公司没有盖章,不承担责任。最终判决:全部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


上诉后二审提交施工合同、决算原件等新证据,针对对方提交的 “受胁迫签字” 声明充分质证,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A 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本金及按月 1% 自 2000‑12‑17 起计算至清偿之日利息,B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 A、B 公司承担。


✨独家信息点:本案司法鉴定意见把时间跨度数年的多份债务确认文书,鉴定为仅间隔 1 个月左右形成,代理律师不从单纯推翻鉴定结论入手,而是运用生活逻辑、证据相互印证规则,说服二审法院:签名盖章真实,就不能仅靠文书形成时间推断属于虚假、胁迫证据。


二、实务问答

Q1:手里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没有公司公章的欠款确认书,对公司有效吗?

A:有效。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代表行为效果归属于公司,不是必须加盖公章才生效。《民法典》第 61 条,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签字即代表公司意志,无公章不当然无效,但要证明签字人确为案发时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确认债务。本案 2005、2012 两份文件没有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二审认定对 A、B 两公司具备约束力。


Q2:多次出具还款确认,诉讼时效还会过期吗?

A:持续出具还款承诺,会反复触发诉讼时效中断。本案最后一份还款承诺书出具时间是 2012‑03‑07,起诉 2013‑06‑03,并未超过时效。即便旧时效期间曾经届满,债务人又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事后再以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Q3:B 公司不是工程发包人,仅仅在确认文件签字,就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A:可以构成债务加入,需要承担连带责任。B 公司并非案涉工程发包人,但法定代表人多次以 B 公司名义共同确认债务、承诺共同还款,属于并存式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无需新债务人收到对价,只要明确共同承担债务意思表示,就要对全部本息连带清偿。


Q4:挂靠实际施工人,没有施工合同原件,起诉会直接败诉吗?

A:不是直接败诉,但属于重大证据缺陷。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但需要一整套证据闭环:挂靠证明、竣工交付、结算文件、工程款确认文件、收款记录。本案一审就是缺少施工合同原件,导致事实难以完全落地;二审拿到施工合同、决算原件,才加固完整证据链。建设工程案件起诉前务必全力收集合同、结算、竣工类原件。


Q5:司法鉴定出具对我方不利的意见,一定要全盘接受鉴定结论吗?

A:不用全盘接受,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抗辩。可以从:鉴定意见是否违背生活常理、逻辑;鉴定只能解决文书物理属性,不能直接推定 “签字是受胁迫、内容虚假”;签名盖章本身真实,应当优先尊重书面意思表示。本案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而是在法庭充分说理,请求法院选择性不采信鉴定意见当中不合理推论部分。


Q6:诉讼前法定代表人多次确认债务,诉讼之后又提交《声明书》说之前是被胁迫签字,法院会采信吗?

A:仅有单方声明,没有报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佐证,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受胁迫属于需要充分举证的事实。多年跨度多次签字确认,全程没有报警、没有向监管机关反映受胁迫,等到诉讼败诉之后才改口,严重违背禁止反言原则,司法实践中很难被支持。


Q7:实际施工人挂靠第三方公司,工程款到底该归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企业?

A: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是工程款实际权利人。被挂靠公司仅出借资质,不实际投入资金、人力施工,工程款最终归实际施工人。诉讼中最好有被挂靠公司书面确认、答辩意见,佐证挂靠事实,避免法院直接认定被挂靠人才是工程款权利人。


三、律师实务总结

建设工程纠纷,原件为王。施工合同、结算报告、决算文件、工程量资料,能拿到原件尽量拿到,复印件极易在诉讼阶段遭遇对方全盘否认,成为致命短板。

法定代表人签字≠万事大吉。即便多次债务确认,起诉前也要固定全套辅助证据,不能单纯依赖还款承诺书、确认书。

面对不利司法鉴定,不要直接陷入被动。区分:鉴定机构能判断纸张、墨迹时间;鉴定机构不能直接推定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虚假、胁迫。签名属实,优先尊重书面文件效力。


债务加入要抓书面表述:第三方公司共同确认欠款、共同承诺还款,即便不是原始合同主体,也会被认定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败诉不要轻易放弃,二审中新提交关键原始证据,结合完整证据链说理,存在较大改判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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