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深圳律师分析员工”入职”一个月就要双倍工资?一招破解碰瓷式维权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往往是劳动者索赔的重头戏。有些劳动者甚至
将其视为一种“创收”手段,入职不久便以各种理由离职,随后反手将公司告上法庭。今天,
我就带大家复盘一起典型的“碰瓷式维权”案件,看看我是如何一招破解这种套路,帮当事人
守住合法权益的。
当事人求助:刚入职就要巨额赔偿?
2022 年 4 月中旬,D 宠物诊所经营者鞠某满脸愁容地来到我的办公室。他收到了一份仲裁通
知书,申请人张某某声称自己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入职诊所担任医疗助理,约定底薪 5000
元加餐补和提成,每月由李某某个人微信转账发工资。2022 年 3 月 21 日,张某某以个人原因
离职,随后一纸诉状要求诊所支付拖欠的工资 9500 元,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3750 元。
“律师,我真的不认识她!”鞠某激动地说,“我诊所根本没有这个员工,她这是明目张胆的敲
诈!”
表面上看,证据链似乎很完整。但当我询问鞠某时,他坚称诊所从
未有过此人,也未注册过相关微信账号。
仲裁质证交锋:主体错位,满盘皆输
在仲裁庭上,我直击案件的核心痛点:主体不一致。
张某某主张的用人单位是“D 宠物诊所”,但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群名称和联系人名称
却是“D 宠物医院”“D 医疗工作群”等。我当庭指出,微信名称具有随意性,被申请人从未
注册过“D 宠物医院”账号,也未建立相关群组。
更重要的是,张某某提交的工资单没有原件,无盖章无签字;视频是她单方制作的,诊所根本
没有她所穿的工衣;处方笺和检测报告也均没有被申请人的签章。
在仲裁中,张某某声称工作由鞠某安排并汇报,但除了几张可以随意修改的微信截图外,没有
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鞠某对她进行了劳动管理。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张某某的全部请求。
法院终审:新证据频现破绽
张某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补充了大量新证据。然而,这些
新证据反而暴露了她“碰瓷”的更多破绽。
她提交的客户付款凭证显示,收款方是“D 宠物医院深圳健康花城店”,而非鞠某的个体工商
户“深圳市 D 宠物诊所”。更荒唐的是,付款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早于她主张的入职日
期 2021 年 10 月 27 日。
她提交的处方笺上赫然写着“兽医师张某某”,但她在庭审中却自认未取得医师资格。她提交
的粤康码部门信息不仅与诊所地址不符,后台还显示有修改记录。
庭审中,张某某突然提交了与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工作视频。我立即指出:聊天记录中她始
终称呼鞠某为“医生”而非“老板”;工作视频拍摄于 2022 年 6 月 25 日,此时她主张的工作
期间早已结束,且诊所已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注销。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终审生效。
律师手记:警惕“碰瓷式维权”的法律红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试图通过伪造证据、混淆主体来骗取二倍工资的“碰瓷式维权”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
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条款的初衷是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给别有用心之人提供牟利的工
具。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二倍工资的前提是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提交的证据指
向的主体(如“D 宠物医院”)与用人单位(如“D 宠物诊所”)不一致,且无法证明两者存在
关联,那么其诉求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律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日常经营中,务必规范用工管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保留好考
勤、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客观证据。面对“碰瓷式维权”,不要慌张,积极应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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