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雇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雇主也要赔吗?
都说这年头做老板不容易,这不,雇员犯事老板还要跟着赔偿!今天的真实案例就是雇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老板还要跟着赔偿。
在西安做羊肉生意的杨老板雇员马某,怀疑屠宰送肉的李某给羊肉注了水,李某否认且出言不逊引发争执,李某先挥拳打马某,二人厮打,李某拿菜刀未及挥动被马某夺去,雇主杨老板夺下菜刀后,马某又拿切肉尖刀刺李某背部致其死亡。无疑本案中马某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针对被害人家属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杨老板是否也要承担呢?
雇主是否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雇主授权范围内,从事雇佣活动中为雇主利益致人死亡,依照相关规定,应由马某与雇主杨老板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案件发展来看,雇主制止后马某不听劝阻持刀伤人,违背雇主意愿,不是职务行为的自然延伸,属个人行为,应由马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杨老板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不符合雇员侵权、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但为最大化弥补被害人损失,可适用公平原则由杨老板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以上三种不同意见,我们认为本案中马某受雇于业主杨老板,为其提供劳务、获得工资、听从指挥安排,二人雇佣关系成立。首先从行为发生在雇佣活动中判定,马某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从时间、场所、职责、动机等方面综合判断,事发在正常上班时间、工作场所,马某履行职责检查羊肉是否注水,因该事与被害人争执,应视为从事雇佣活动。且按相关规定,即使雇员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认定为 “从事雇佣活动”,马某行为在此合理范围内。同时强调雇主承担责任是因雇员伤害行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职务行为引起,重点看致害行为发生的情形和原因,而非行为本身性质。其次从雇主制止行为的影响判定,雇主杨老板的制止行为既不能终止雇佣关系,亦不能阻却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是雇佣关系不能单方面恣意解除,当时雇佣关系依然存在;二是雇佣关系是内部关系,不能以内部关系解除对抗第三人;三是雇主承担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其制止行为不能免责;四是雇主的制止行为只能减少其在连带赔偿责任中的份额,不能阻却、免除其责任。综上,判处雇主杨老板与被告人马某连带赔偿被害人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虽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但从法律角度该判定有合理依据。
既然做老板难,大家又要问了:到底什么情况下,雇主才不会承担责任呢?我想留给各位来讨论,你怎么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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