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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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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后帮助他人强奸是否构成共犯?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7-28 17:13:03点击:

以“捉奸”为名进行强奸,现实中的狗血剧还真会发生!今天的真实案可能会颠覆三观,但无论如何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滕某与被害人王某是公媳关系。某日晚上乘凉时,滕某告诉同村的“小帅”董某,儿媳王某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自己想与其发生关系遭拒,但外人与其发生关系她是愿意的,唆使董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自己好去 “捉奸” 迫使王某同意和自己发生关系。“小帅”董某一听,立马答应。于是当天晚上9点左右,董某便采用“美男计”,在王某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滕某持充电灯前来 “捉奸”,以发现奸情为由,用将王某拖回娘家威胁并殴打她,强行奸淫,因生理原因未得逞。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腾某与董某
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二人是否属于轮奸?

首先,董某与滕某事前有关于滕某强奸王某的共同预谋,且行为在预谋范围内。滕某向董某表明意图,董某答应尝试,且对于滕某捉奸后迫使王某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图是明知的。董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滕某按计划捉奸并实施强奸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均在二人事前的共同预谋范围之内。其次,董某与王某的通奸行为是滕某强奸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帮助行为。滕某唆使董某通奸是为了抓把柄迫使王某就范,董某也知道自己的行为可为滕某强奸提供便利。虽然董某与王某通奸未违背王某意志,但为滕某的强奸行为创造了条件,从整体看,董某的行为为滕某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帮助,二人在共同预谋支配下相互配合,形成统一犯罪活动整体,滕某是实行犯,董某是帮助犯,构成共同强奸犯罪。

至于是否构成轮奸?本案中,二被告人没有让董某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图,客观上董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同意自愿的,只有滕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时违背女方意愿。不具备轮奸中每个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均违背女方意愿的条件。而且把没有违背女方意愿的奸淫行为与他人的强奸行为作为轮奸处罚,会违背轮奸立法本意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董某的通奸和滕某的强奸行为不能认定为轮奸。

最终法院以犯强奸罪,对滕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董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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