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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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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如何理解?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7-28 17:05:07点击:

大家都知道打赢官司执行难,然而被执行人“光明正大”转移财产却无能为力,真是这样吗?

今天的真实案例是拒执罪的典型,马某、杨某原系夫妻,开办了一家床具厂,因欠车某、常某货款37.83万元,经法院判决后,马某上诉又撤回,判决生效。然而,他们为使判决无法执行,竟协议离婚,将大部分财产归杨某,债务由马某承担,还关闭工厂,变卖设备,共同藏匿,致使法院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本案中涉及到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 “情节严重” 的理解,尤其是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这一关键认定条件。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司法解释,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效力更高,实践中多依此为准。立法解释列举了多种 “情节严重” 的情形,都与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有关。

对于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认为只要债务人行为暂时妨害执行,使裁判暂时未执行,即便最终完成执行也可定罪;另一种认为须造成裁判彻底无法执行,最终得以执行就不应定罪。实际上,从维护司法权威和解决 “执行难” 问题来看,应从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理解,即债务人行为使法院执行机构无法运用法定执行措施,或虽运用但无法执行,而不能仅看债权人最终能否实现债权。即便债权人通过其他途径最终实现债权,只要债务人行为导致法院无法继续或无法运用法定执行措施,也应认定为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在本案中,马某和杨某从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债务,到低价变卖设备,其行为从消极拖延演变为积极对抗执行。虽协议离婚本身未使判决无法执行,只是产生追加被执行人的后果,但低价变卖设备使财产脱离控制,导致法院无法继续通过法定措施执行,符合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构成情节严重。

同时,“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虽是常见重要条件,但并非必备,对于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综合财产数额、社会影响、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行为恶劣程度等,达到 “情节严重” 也可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夫妻双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入狱。

此案例警示大家,法律的判决和裁定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切不可妄图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也提醒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要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同解决 “执行难”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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