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事实婚姻,算不算重婚?
一个军人两段“婚姻”,为何判决截然相反?
赖某是一名军人,1993年在家乡按风俗办了婚礼,却没领结婚证。三年后,他在驻地与另一名女子登记结婚。前女友王某将他告上法庭,指控重婚。
一审法院判他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法院却改判无罪。
核心问题只有一个:没领证的那段“婚姻”,在法律上算什么?
1989年,赖某与同村姑娘王某恋爱。1993年7月,两人按老家风俗举行婚礼。当时赖某距法定结婚年龄还差4个半月,因此未办结婚登记。婚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次年王某生下一女。
1995年,赖某结识小学教师李某。1996年2月,赖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同年年底李某生下一女。王某得知后,向部队告发赖某重婚。
一审法院认为:赖某与王某虽未领证,但按风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多并生育子女,已构成事实婚姻。在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又与李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法院认为:1993年赖某与王某“结婚”时,他未满22周岁,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根据规定,1986年3月15日之后未办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必须同居开始时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赖某同居时不够年龄,因此两人关系只是非法同居。既然第一次不是婚姻,第二次登记结婚就不构成重婚。二审改判赖某无罪。
要厘清这个案件,需要明白我国对事实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婚状态。我国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三个节点:1986年3月15日之前,起诉时双方符合条件可认定;1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2月1日,同居开始时双方符合条件可认定;1994年2月1日到现在,民事上不存在事实婚姻,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但刑事领域有特殊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明确,“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仍视作“事实婚姻”按照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的“有配偶的人”指已依法登记结婚的人。
关于重婚罪,我国现行有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理论上将前者称为重婚者,后者称为相婚者。
重婚的客观行为又有两种表现形式:
(1)法律婚+法律婚:重婚者已法定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2)法律婚+事实婚:重婚者已法定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即形成事实婚姻)。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重婚罪最主要的形式。
当然还有一个重要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如果相婚者是被欺骗、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则不构成重婚罪。
因此依照现行法律,先登记结婚后又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先事实婚姻后又登记结婚的,不构成重婚;两次都是事实婚姻的,也不构成重婚。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但必须保护合法的婚姻登记。
婚礼不是结婚。只要没领证,法律上就不是夫妻。没领证的“前妻”,挡不住对方领证结婚。先事实婚姻、后登记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登记结婚后,千万别再搞“事实婚姻”。一旦领了证,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构成重婚罪。
所以如果有人问:我被人骗了,当了第三者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算重婚吗?回答就很明确了:不知情的话就不算,如果有聊天记录、对方承诺等证据,就能证明不构成犯罪。
以及要强调一点,出轨不等于重婚,重点看“名分”,所以如果问“我的法定配偶出轨了能告ta重婚吗”,需要根据情况判断,如果ta对外宣称与第三者是夫妻关系,且旁人都认可,那就构成重婚。如果不是,那就是婚外情,属于民事问题,不是刑事犯罪。
编辑:袁钰琪(实习)
(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编写,涉案人名已作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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