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张银行卡背后的罪与罚
一个哭泣的母亲,一个迷途的少年
一个天色昏沉的傍晚,一位中年女子焦急地敲开了律所的门。她操着浓重的湖北口音,声音里带着哭腔:“我孩子被警察从湖北抓到河南了,你们能帮帮我们吗?”
她姓陈,儿子小赵刚满十六岁。几个月前,小赵接到警方电话后主动配合调查,随后被取保候审。如今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她不知道该怎么办。
我所律师安抚好她的情绪,开始了解情况。小赵是家里的独子,刚从学校毕业,还没来得及在社会上站稳脚跟,就卷入了刑事案件。看着这位泣不成声的母亲,律师决定接受委托。
第一次见到小赵时,他瘦削的脸颊上还留着泪痕。律师没有直接谈案情,而是先问了他的生活状况,告诉他:“我是你母亲委托的律师,来帮助你的。”听到母亲的名字,小赵的眼泪夺眶而出。
平静下来后,小赵讲述了自己的经历。
2020年6月,他通过朋友认识了冯某。冯某以“大哥”身份带他们出入娱乐场所,逐渐拉近关系。7月中旬,冯某问小赵和周某,是否愿意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卡卖给他,每张给1200元。在利益驱使下,小赵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冯某。两个月后,他觉得事有不妥,主动注销了那张卡。
他没想到,这张卡后来被用于一起网络赌博诈骗案。
一张银行卡如何成为犯罪工具
这起案件的源头,要从一位名叫小钱的女士说起。
2020年8月,小钱在交友软件上认识了自称在澳门某赌博网站做后台维护的小孙。小孙声称熟知网站运作方式,可以帮她轻松赚钱。小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用小孙提供的账户登录下注,每次都能赢钱。小孙主动提出给她注册账户并充值启动资金,小钱赢了数千元后顺利提现,彻底放下了戒备。
随后,小钱陆续向账户充值了数笔资金,累计上万元。当她准备再次提现时,网站却找不到任何提现选项,小孙也断了联系。小钱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慌忙报警。
警方侦查发现,小钱转出的资金流入了李某的银行账户,又从李某账户流转至周某账户。顺藤摸瓜,警方锁定了周某。2022年1月2日,警方在湖北武汉将小赵抓获。周某供出,他的上线收卡人正是小赵。
三个突破口:自首、未成年、情节轻微
我所律师接手案件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发现了三个对当事人有利的关键点。
第一个突破口:自首情节
案卷显示,小赵的到案方式为“电话联系到案”。民警获得小赵在武汉的具体地址后,电话联系他,小赵主动配合到案,全程没有抗拒或逃跑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嫌疑人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司法实务中普遍认定为自首。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
第二个突破口:未成年人身份
小赵实施犯罪行为时年仅十六岁,还是在校学生。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是教育、感化、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等情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个突破口: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小赵仅出售了一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200元,且在两个月后主动注销了该卡。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通常要求银行流水达到一定金额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小赵的情况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综合以上三点,我所律师认为,小赵符合不起诉的法律条件。
与检察官的深入沟通
我所律师没有采取常规的电话或书面沟通方式,而是直接面见了承办检察官。
面谈中,律师提出了几点意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属于新型犯罪。小赵作为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有限,对这类犯罪的违法性缺乏认识,主观上很难认定具有犯罪故意,应秉持审慎态度。
律师还向检察官透露,小赵已经报名了当年的征兵工作。一个希望保家卫国的人,说明他本性非恶,是一个可塑之才。作为父母,都知道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所在,如果小赵被戴上了罪犯的头衔,毁掉的不仅是一个家庭,可能是数个家庭。承办检察官对律师的意见给予了高度认可。
守得云开见月明
2022年4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宛城检未刑不诉20222号)。决定书认定:小赵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的从轻减轻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小赵不起诉。
收到决定书后,律师第一时间通知了陈女士。电话那头,陈女士声泪俱下地表达感谢。从一位母亲哽咽的求助,到一个少年重获新生的希望,我所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判断和不懈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案件启示: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案件结束后,整理本案材料时,有几个问题值得拿出来再说一说。
问: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主要打击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其中,出售、出租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犯罪资金,是常见的涉嫌该罪的行为之一。
问:普通人如何避免陷入类似风险?
建议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这些账户一旦被犯罪分子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或赌资,账户持有人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使没有直接获利,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如果发现账户被他人用于非法用途,应及时挂失或注销,并保留相关记录。本案中小赵主动注销银行卡的行为,也成为认定其主观恶性不大的一个参考因素。
注:本文案改编自本律所承办的真实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袁钰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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