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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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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陈案终获不起诉:扫黑除恶背景下强迫交易案的罪与非罪边界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7-28 11:09:17点击:

 

2019年,一场突如其来的刑事立案打破了水产经营者刘某的平静生活。彼时正值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推进期,十余年前的一起市场管理纠纷被重新翻出,刘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这起跨越十年的案件,最终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以不起诉告终,其背后的法律争议值得我们关注。

 

从食品安全管理到刑事指控:案件始末

故事要从2007年说起。当时深圳某区某市场的淡水鱼频现氯霉素、孔雀石绿超标问题,市场管理方为保障食品安全,决定从源头管控——市场管理方(张某光、张某钊、张某兴)为保障食品安全,召集商户开会,明确要求从A、B、C三家水产公司进货,并授权刘某组建安保团队对市场内商户的进货渠道进行监督,严禁场外采购。

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很快引发矛盾。2008年12月,商户陈某某因私下采购其他渠道的淡水鱼,与市场安保人员发生冲突,双方肢体推搡导致轻微受伤。当年公安机关曾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但未对刘某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就此搁置。

十年后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这起旧案被重新激活。2019年2月,公安机关以"强迫交易罪"对刘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家属紧急委托我所蔡律师介入,一场关于"罪与非罪"的法律博弈就此展开。

 

三次审查逮捕背后的法律攻防

案件初期并不顺利。公安机关首次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出不捕决定;但一个月后,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再次提请批捕,这次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当事人被收监后,蔡律师并未放弃,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深入阅卷,从三个核心争议点撕开突破口:

争议一:暴力行为能否被评价为"强迫交易"?

根据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要求"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其核心在于暴力行为与交易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关联。辩护律师指出,本案中安保人员与商户的冲突,本质是市场管理秩序的维护行为——没收场外鱼类、阻止入场,目的是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而非强迫商户与刘某控制的供应商交易。

更关键的是,市场管理方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记载:冲突的直接原因是陈某某的鱼类"缺乏相关资质证明",而非交易本身。这意味着,暴力行为发生在"交易完成后"(商户已私下采购),与强迫交易罪的"交易过程中"时空要件不符。

争议二:追诉时效是否已过?

这是本案最具技术性的争议点。2008年案发时,《刑法修正案(八)》尚未出台,强迫交易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最高刑提升至7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旧法规定的5年追诉时效。

从2008年12月冲突发生到2019年4月公安机关再次立案,间隔长达10年4个月,远超5年追诉期。即便按新法10年追诉时效计算,也已过期。更重要的是,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追诉时效延长的两种情形:一是"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二是"被害人控告后应立案而未立案"。本案中,刘某始终在本地正常生活经营,无任何逃避行为;且2008年至2019年间,无人就"强迫交易"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因此不存在时效延长事由。

争议三:重复立案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2008年公安机关已以"寻衅滋事罪"对本案立案,而2019年又以"强迫交易罪"重新立案。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278号案例》确立的规则:"行为人在强迫交易过程中实施的暴力手段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按牵连犯原则处理。"这意味着,2008年的寻衅滋事立案已对全部行为(包括可能的强迫交易情节)作出法律评价,再次以同一事实立案涉嫌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结局:不起诉决定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于2019年10月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不仅让当事人重获自由,更传递出两个重要信号:其一,扫黑除恶必须坚持法治底线,不能将民事纠纷或行政违规简单拔高为刑事犯罪;其二,追诉时效制度的核心是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不能因专项行动而随意突破。

 

结合本案争议,我们整理了几个法律问题,为读者解惑:

Q:市场管理中没收货物、限制入场的行为,可能构成强迫交易吗?

A:关键看行为目的与交易关联性。如果是为了落实合法的管理规定(如食品安全、消防要求),且未强制要求交易对象必须从特定主体采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强迫交易。但如果以"不采购就断货""不合作就驱逐"相威胁,则可能触及红线。

Q:十几年前的旧案,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A:追诉时效是重要防线,但需注意两点例外:一是如果在司法机关立案后逃跑(如躲藏、改名换姓),时效可能无限延长;二是被害人当年曾控告但未被立案的,也可能突破时效限制。如遇到历史遗留问题,建议相关当事人就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风险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在扫黑除恶常态化的今天,市场主体既要规范经营,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毕竟,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编辑:袁钰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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