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恶意宣告配偶死亡后再婚,这行为构成重婚罪吗?
案件的主人公是杨某昌和王某。两人也算情投意合后步入婚姻,婚后也过上平平淡淡的生活,并有了自己的孩子。第二年,杨某昌被公司派到日本劳务工作两年,杨某昌勤恳努力,还兼职多挣钱,让妻子王某和孩子开始过上丰足的生活。期满后杨某昌又非法滞留了五年。期间,他和王某保持通信,且直到回国前都多次给王某汇款,希望努力让家庭过上更好的生活。事实上也是让王某及孩子过上了优越的生活条件。
可谁能想到,在杨某昌非法滞留日本的第三年,王某竟以杨某昌完成公司公派劳务完成后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杨某昌死亡。法院公告一年后判决宣告杨某昌死亡。巧的是,就在判决后20天,杨某昌被遣返回国,他四处寻找妻子王某,王某明知他回国,却躲着不见。半年后,杨某昌向法院起诉和王某离婚。结果在一审过程中,王某就和胡某登记结婚了,还一直向法庭隐瞒杨某昌已被宣告死亡和自己再婚的事实。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分割财产。王某不服上诉,这才披露了杨某昌被宣告死亡和自己再婚的事。之后,杨某昌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法院也撤销了离婚判决。随后,杨某昌以王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恶意申请宣告杨某昌死亡,在明知杨某昌回国找她,且他们婚姻关系还存在的情况下,在离婚应诉期间又和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考虑王某在哺乳期,判处她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还判定她和胡某的婚姻无效。
王某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了原判。
回到本案的争议焦点:王某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一种观点认为,按相关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和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王某有权在死亡宣告判决被撤销前和他人结婚,所以不构成重婚罪。但另一种观点,也是法院最终采纳的观点认为,王某恶意欺诈申请宣告杨某昌死亡,这是无效民事行为,她和杨某昌的婚姻关系实质上并未消灭,她再和他人结婚就构成重婚罪。
本案被告人王某先是隐瞒真相、欺骗法庭、恶意申请宣告他人死亡,在接到离婚应诉通知书后,继续欺骗法庭,隐瞒自诉人杨某昌已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事实,并在离婚 诉讼期间与他人结婚,其再婚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杨某昌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还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显然不再是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而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证据充分表明,王某在申请宣告杨某昌死亡时,其主观上明知多年来杨某昌一直与其保持联系、并非下落不明这一事实却故意编造杨某昌下落不明已满4年的虚假事实,导致法院作出宣告杨某昌死亡的判决,从而取得虚假“拟制丧偶”身份;当杨某昌起诉离婚后,又以杨某昌的配偶身份参与离婚诉讼,充分证明王某对其并非“丧偶”而是“已婚”身份这一点是明确的。应当说,被告人王某以欺诈手段骗取法院宣告杨某昌死亡,取得法律规定的“拟制丧偶”身份后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性质,与已有配偶者采取欺骗手段制作虚假手续,冒充未婚或离异的身份又与他人结婚的性质是同样的,均是重婚行为。只不过本案行为人骗取的虚假手续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重婚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手段而已。
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是很严格的。恶意侵犯他人婚姻权益,扰乱司法秩序,严重的可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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