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律师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赔偿与谅解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具体包括:
1.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等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2. 故意毁坏财物等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时候提起?
答: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具体来说:
1. 在侦查阶段,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2. 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以进行调解。
3. 在审判阶段,应当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宣告后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什么是刑事和解?
答: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取得被害人谅解有什么作用?
答: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从宽情节,其作用体现在:
第一,在侦查阶段,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能促使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情节轻微的案件)。
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在审查批捕阶段,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降低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增加不批捕和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第四,在审判阶段,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如何与被害人协商赔偿谅解?
答:与被害人协商赔偿谅解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第一,把握协商时机。一般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当事人认罪的前提下进行协商。
第二,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赔偿金额应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既要让被害人满意,又要在当事人可承受范围内。
第三,由律师或第三方出面协商。家属直接与被害人协商可能因情绪对立而失败,由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出面协商效果更好。
第四,签订书面谅解协议。赔偿后,应要求被害人出具书面的《谅解书》,明确表示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五,注意协商方式。不能以威胁、引诱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害人谅解,否则可能构成新的犯罪。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普罗权彰律师团队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和解方面经验丰富,团队律师会根据案件情况,协助当事人与被害人协商赔偿谅解,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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