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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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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解析:不起诉制度 —— 法定、酌定与存疑不起诉 什么是不起诉?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8-13 16:20:51点击:

不起诉制度 —— 法定、酌定与存疑不起诉 什么是不起诉?

答: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需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处理结果,意味着案件在检察院阶段终结,当事人不会被提交法院审判,也不会被判处刑罚。


不起诉有哪几种类型?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不起诉是 "应当" 不起诉,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符合条件就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 "可以" 不起诉,检察院有自由裁量权,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当事人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起诉。

第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存疑不起诉的前提是案件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证据不足" 通常包括:定罪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证据证明、定罪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等。


三种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答:三种不起诉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适用条件不同。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酌定不起诉适用于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存疑不起诉适用于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二,性质不同。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意味着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酌定不起诉意味着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不会留下刑事案底;酌定不起诉虽然不会被判刑,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有犯罪记录,对政审等可能产生影响。

第四,救济途径不同。被害人对三种不起诉都可以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对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可以要求复议、复核;当事人对酌定不起诉不服可以申诉。


不起诉后还会被起诉吗?

答:分情况。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后,如果没有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一般不会再被起诉。

存疑不起诉后,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重新提起公诉。

此外,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争取不起诉?

答:争取不起诉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最高目标,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

第一,争取法定不起诉。通过辩护论证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情形。这需要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全面论证。

第二,争取酌定不起诉。通过辩护论证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常见的情节包括: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同时,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争取存疑不起诉。通过辩护指出控方证据的矛盾和漏洞,论证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这需要律师细致阅卷,发现证据中的问题。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普罗权彰律师团队在不起诉辩护方面成绩显著,团队律师擅长通过细致阅卷发现证据问题,通过专业辩护意见说服检察官,为大量当事人成功争取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避免了当事人被起诉和判刑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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