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Defense
刑事辩护
离职带走一份代码,赔了三百万,还判了刑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11-06 10:48:26点击:
技术人最容易低估的一件事,是“代码也是财产”。
在很多人心里,代码是自己写的,思路在自己脑子里,带走一份源码只是“带走自己的作品”。但在企业眼里,它是投入了时间和金钱、采取了保密措施、能够带来竞争优势的核心资产。
这两种理解之间的落差,就是刑事风险所在。
这起案件里,一名推荐算法工程师离职时带走了公司核心算法的完整源码,入职竞品后用于新产品的推荐系统。经鉴定,该算法属于商业秘密,公司损失被认定为三百余万元。
最终,他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承担高额民事赔偿。
这篇文章讲清楚:商业秘密到底怎么认定;三十万、三百万这两条线意味着什么;以及企业“有没有做保密措施”,为什么能决定案件成败。
01 案件复盘:一次“顺手”的打包
当事人孙某,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算法工程师,负责推荐系统的模型训练与特征工程。在职三年,他掌握了完整的特征体系、模型结构、参数配置和训练流程。
提出离职后,孙某在交接期内将项目代码仓库完整克隆到个人电脑,并把部分训练数据与调参记录一并带走。他到新公司后,将这些内容用于新产品的推荐模块,产品在几个月内上线。
原公司在代码审计与版本比对中发现异常,随后委托鉴定机构做非公知性与实质性相似鉴定。
鉴定结论是:涉案算法组合不属于公有领域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新公司的推荐模块与原公司代码存在实质性相似;权利人损失按研发投入与利润影响综合评估,达到三百余万元。
孙某的辩解是:“这些东西在我脑子里,我只是把它写出来。”
▍记忆不是抗辩理由,代码的复制行为本身就可以被评价。
02 商业秘密的三要件,缺一不可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拆开就是三件事:
非公知性。相关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开源代码、公开论文、行业通用方案,通常不具备非公知性。
价值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具有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与信息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例如签署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代码加密、标注密级、离职交接与权限回收制度。
这三点里,最容易被企业忽略、也最容易被辩护击穿的,是第三点。
如果公司从未签署保密协议、代码仓库对全员开放、离职时也没有任何交接与提醒,那么即使信息本身很有价值,也很难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这是我们的核心资产”是商业判断,“我们采取了保密措施”才是法律要件。
03 两条线:三十万与三百万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算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 号)第十七条给出了明确标准:
▍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二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损失或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直接导致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破产、倒闭,或者数额达到上述标准十倍(即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三百余万元的损失认定,恰好落在“特别严重”的起点附近,这也是案件初期量刑压力最大的地方。
同解释第十八条还规定,权利人为了减轻损失或者重新恢复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损失。这意味着“我们为了堵住泄露花了钱”这类支出,是可以被计入的。
▍在商业秘密案件里,损失不是一个数字,而是一套计算方法。
04 这类案件,防守点在前端,不在后端
商业秘密案件的辩护,和大多数刑事案件不一样:它更像是“先把构成要件拆掉,再谈量刑”。
第一层:保密措施是否成立。
这是最有效的一层。逐项核对:保密协议是否签署、是否明确范围;系统是否设置了分权分域、是否记录了访问日志;代码是否标注密级、是否禁止外发;离职流程是否包含权限回收与提醒。
任何一项缺失,都会削弱“商业秘密”的成立基础。如果保密措施整体缺位,案件可能根本不进入刑事评价。
第二层:非公知性鉴定是否可靠。
非公知性的判断,要看该信息组合是否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鉴定只比对单个技术点,而没有评价“整体组合”的新颖性;或者把行业通用方案、开源组件也算作秘密点。
逐项拆解秘密点,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是压缩损失基础的关键一步。
第三层: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
法释〔2025〕5 号第十八条给了多种计算路径:合理许可使用费、权利人利润损失、商业秘密商业价值、补救费用。不同路径算出的结果可能相差数倍。
常见争议有三:研发成本能否直接等同于损失;利润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补救费用是否属于“为恢复系统安全”的必要支出。这些问题都应当在鉴定环节提出,而不是等到庭审再说。
第四层:法定情节。
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是“特别严重”档位里少数能把结果往下拉的现实因素。本案中,孙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说明带走与使用过程,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最终在量刑上获得了实质性从宽。
05 判决,以及比刑罚更贵的成本
法院认定孙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合考虑自首、全额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民事部分另行判决高额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案件的代价往往不在刑期,而在后面三件事:竞业限制违约、民事赔偿、以及新东家的信任折损。
一个技术人可以用三年积累一套算法,但可能用一次复制,把这套算法和自己的职业信用一起交出去。
▍带走的是代码,丢掉的是信任。
06 离职交接的五条硬规则
一、只带走“公开的”和“自己的”。
公开的技术方案、自己写的通用工具、不含公司业务信息的作品,可以带走。公司代码、数据、模型、文档,不要带走。
二、不要用个人设备接触生产代码。
个人电脑克隆仓库、个人网盘备份项目,是最常见的证据来源。一旦发生争议,这些痕迹会被完整还原。
三、交接要留书面清单。
列出交回的账号、设备、代码权限、文档目录,并要求公司签收。这份清单既是合规证明,也是自我保护的证据。
四、竞业限制条款要认真读。
很多人只关注补偿金,却忽略了范围、期限与违约后果。违反竞业限制本身是民事问题,但如果同时带走商业秘密,就会叠加刑事风险。
五、到了新公司,不要“复用”旧方案。
“我凭记忆重写一遍”在法律上并不安全。如果结果与原方案实质性相似,仍然可能被认定侵权。真正的安全做法是:换一套思路,或者明确取得原公司的书面许可。
07 五个高频问题
问:代码是我写的,著作权不是我的吗?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要看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但即便著作权归你,其中的商业秘密权益仍可能归单位。两者不是一回事。
问:公司没跟我签保密协议,还能告我吗?
保密措施不只有保密协议一种形式。权限设置、密级标注、管理制度、离职提醒,都可能构成合理保密措施。但整体缺位时,商业秘密的认定基础会被削弱。
问:我把代码“重新写了一遍”,算不算侵权?
关键看是否实质性相似,以及是否接触过原代码。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这类案件最常用的认定路径。
问:三十万是怎么算出来的?我觉得虚高。
这正是要争的地方。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说明计算方法,区分研发成本、许可使用费与利润损失,剔除与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的部分。
问:赔了钱、拿了谅解,还会判刑吗?
可能会。赔偿与谅解影响量刑,不必然出罪。但在情节较轻、全额赔偿、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存在缓刑或相对不起诉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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