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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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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赌局” 的罪与罚:团伙设局诈赌,该定赌博罪还是诈骗罪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8-06 10:31:31点击:

一、案情概况

被告人系某化工企业副总经理,负责原材料采购、供应链及货款回收,拥有公司对外业务职务代理权。公诉机关一审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因合作第三方企业资金缺口,被告人对接外部主体垫资供货,约定利润个人参与分成。第三方经营亏损后垫资货款无法收回。被告人借公司需要采购原料之机,以公司名义向合作供货商订购价值 75.7 万元的大批量化工原料。
货物到库后,仅少量用于本公司生产,被告人将大部分原料私自变卖,得款 70.2 万余元。款项未上交公司,部分用于偿还第三方垫资欠款,其余用于个人还债、炒股挥霍。事后家属代为退还部分赃款。

二、审理经过

  1.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在合同履行中隐瞒货物真实用途,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利用高管身份侵占单位小额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四十万元。
  2. 上诉辩护意见:案涉处置货物、资金均属于职务关联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涉案小额款项属于个人借款,并非侵占单位财物,应当无罪。
  3. 二审改判:二审纠正一审事实认定:采购时无充分证据证实即具备诈骗故意;涉案小额款项有财务凭证,不构成职务侵占。
    货物交付后所有权归属于公司,被告人系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处置货物、截留货款归个人使用,仅成立职务侵占罪。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九年,没收财产四十万元,继续追缴剩余赃款。

三、核心争议焦点

高管拥有合法职务代理权,通过对外合同取得财物后私自占有,定合同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观点一(合同诈骗):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超需求采购,借合同骗取相对方财物,成立合同诈骗罪。
观点二(职务侵占):基于合法职务授权完成采购,货物归属单位,后续私吞属于侵占本单位财物,应定职务侵占罪。

四、法理评析

结合《刑法》第 224 条、271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两罪关键区分:
  1. 犯罪对象与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害交易秩序与合同相对方财产;职务侵占罪侵害单位财产所有权,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这是核心区分点。
  2. 行为基础不同:合同诈骗罪依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交付财物;职务侵占罪依托合法职务便利取得单位财物后再侵吞截留。
  3. 被害主体不同:职务侵占中单位对外承担合同民事责任,受害方是本单位;合同诈骗被害人是交易相对方。
本案定职务侵占的理由
①被告人具备合法采购代理权限,货物交付后所有权归公司,供货商仅享有对公司的债权,受损的是企业自身;
②私自转卖货物、收取货款,完全依托高管职务与业务惯例;
③供货商交付货物,基于对企业及被告人职务身份的信赖,并非受欺骗产生错误认识,不存在合同诈骗的欺骗行为。
涉案金额达到职务侵占 “数额巨大” 标准,结合部分退赃情节,二审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实务警示

  1. 刑事风控:员工有合法职务授权,即便越权操作,对外交易通常有效;财物归属、职务权限、实际被害主体,是区分两罪关键,直接影响罪名与量刑轻重。
  2. 企业合规:严禁业务人员私自收货款、体外循环交易;采购‑销售‑回款闭环管理,资金全部走对公账户;明确高管权限边界,交易、审批、对账完整留痕。
  3. 辩护提示:企业人员涉财产犯罪辩护,重点抓住财物归属、职务权限、被害主体三大要件,争取规避重罪定性,实现罪轻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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