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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不小心将人打死怎么判刑?深圳刑事律师分享故意伤害罪真实案例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8-04 14:41:55点击:

打架不小心将人打死怎么判刑?深圳刑事律师分享故意伤害罪真实案例

打架不小心将人打死(致人死亡)会怎么判刑呢?下面一起来看看深圳刑事律师带来一则,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做的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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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人: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卢某鑫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故意伤害罪


案件概括
2014年6月23日下午4时多,被告人卢某鑫以其前女友赵某华使用发短信侮辱其母亲,在当晚21时左右,在与赵某华通话的过程中听到林某潮与林某楠说话的声音,便驾驶摩托车到潮阳区河溪镇南田村林某楠的老厝中质问赵某华,赵某华没有理睬,并自顾玩手机。被告人卢某鑫即从摩托车上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后上前踢掉赵某华手中的手机,林某潮见其借给赵某华的手机被踢掉,便上前与被告人卢某鑫理论,双方引起口角并发生打架。

在场林某楠、林某敏见状上前分别拉住被告人卢某鑫的手进行劝阻,林某潮趁机踢中被告人卢某鑫一脚,被告人卢某鑫为摆脱林某楠、林某敏去还击林某潮,在挣脱过程中,手中所持水果刀刺中林某楠腹部致其倒地,然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林某楠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林某楠系被单刃锐器刺穿腹部致髂外动脉完全离断
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察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总结】

律师以罪轻辩护减轻量刑为方向查阅、整理案件材料,与被害人家属协调沟通,与法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以此开展辩护工作。主要辩护点如下:被告人卢某鑫有自首情节,其犯罪属间接故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等情节,请求法庭给予减轻处罚。

被害人林某楠之父与被告人卢某鑫之父于2014年9月17日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卢某鑫之父赔偿林某楠之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00000元,被害人林某楠之父对被告人卢某鑫的行为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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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卢某鑫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卢某鑫有自首情节,其亲属又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卢某鑫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某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律师解析】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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