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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发病将人打死会坐牢判刑吗?罗湖刑事律师分享真实案例
精神病患者发病将人打死会坐牢判刑吗?罗湖刑事律师分享真实案例
精神病患者发病将人打伤、打死会坐牢判刑吗?下面一起来看看深圳刑事律师带来一则精神病患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真实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这个杀人犯是在正常时杀人是要负刑的,犯病时杀人,不需要负刑,但其家人应当负民事的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人: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钟某中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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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括】
2017年2月3日0时左右,被告人钟某中在其家中对被害人詹某1用手扼颈、将头部撞击地板等方式致詹某1死亡。经鉴定:詹某1系因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钟某中患有双相障碍,作案时正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期,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中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总结】
律师认为该案件以减轻量刑为方向,查阅整理案件整理材料证据,与法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以此开展辩护工作。
主要辩护点如下:被告人钟某中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实施危害行为时缺乏辨认和控制能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中作为重性精神病患者,如果将其投入监狱,可能使其疾病造成进一步的恶化,而且其在熟悉他的家人陪同下同样能够有效避免其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更能有利于钟某中的精神康复。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判决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中在精神病发病期间,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经鉴定被告人钟某中属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钟某中经鉴定患有双相障碍,2017年2月3日作案时正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期,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属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已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提出对被告人钟某中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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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某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解析】
精神病人杀人,首先看年龄满没满14岁。同时再看他的精神状况是否被鉴定为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如果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他还是要在相应的程度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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