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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事务所分享故意伤人罪致人死亡真实案例|罗湖刑事律师解析故意伤人罪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8-04 14:32:44点击:

深圳律师事务所分享故意伤人罪致人死亡真实案例|罗湖刑事律师解析故意伤人罪


你知道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会怎么判刑吗?下面一起来看看深圳刑事律师带来一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刑事辩护真实案例。


我们首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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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人: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唐某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故意伤害罪


【案件概括】

2006年4月30日,胡某浩因打麻将与被害人董某伟、董某荣发生矛盾,胡被董某伟用麻将打中额头,因此怀恨在心。事后胡某浩纠集了被告人唐某及“辉辉”(另案处理)伺机报复,并购买了西瓜刀以作准备。同年5月6日6时许,胡某浩、唐某和“辉辉”各持一把西瓜刀,在东莞市***********雄发水果店门口找到董某伟、董某荣。


胡某浩先持刀上前砍董某伟,“辉辉”则持刀砍董某荣。董某伟、董某荣被砍后逃跑,胡某浩和唐某持刀追赶董某伟,董某伟跑到对面马路的云南过桥米线店门口处摔倒,胡某浩和唐某持刀砍董某伟。“辉辉”持刀追砍董某荣后返回与胡某浩、唐某一起围砍董某伟,砍完后三人逃离现场。董某伟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30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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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总结】

1.本案发生的原因是数天前同案人胡某浩因打麻将与被害人董某伟、董某荣发生矛盾,胡某浩被董某伟用麻将打中额头,怀恨在心后产生报复心理,属于事出有因,可酌情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

2.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法,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该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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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唐某与胡某浩就(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祥、廖某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2373.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人唐某与胡某浩就(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荣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127.1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款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祥、廖某明、董某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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