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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分享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8-04 11:44:33点击:

深圳福田刑事律师:打架失手将人死亡怎么判刑?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分享


打架失手致人死亡怎么判刑?打架的时候不小心将人打死或杀死会判几年?针对以上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深圳福田刑事律师根据相关真实案例来告诉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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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看法律师如何规定的: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主要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间接故意杀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曾某文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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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括】

被告人曾某文与邻居陈某某因房建问题存在纠纷。2013年10月15日11时许,曾某文因怀疑邻居陈某某将其住宅门前台阶砸坏,与陈儿女被害人曾某丙、曾某甲等人在东莞市麻涌镇某某村某某坊解二队一巷13号门前小巷内发生争吵,后曾某文返回家中厨房拿出二把水果刀,趁曾某丙等人不备,持刀刺中曾某丙左前臂等部位及曾某甲左胸部等部位,并追赶曾某丙至一巷12号邻居家中,后曾某丙将曾某文制服并夺走其中一把水果刀。


曾某丙和曾某甲被送往医院治疗,曾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3时55分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甲符合被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左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曾某丙所受损伤为轻伤。


【检察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律师认为以罪轻辩护为方向查阅、整理案件材料,与被害人家属协调沟通,与法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以此开展辩护工作。主要辩护点如下:

被告人曾某文作案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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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文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某文作案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文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文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符合事实及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某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解析】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


【扩展资料】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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