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深圳律师事务所:打架不小心将人杀死怎么判刑?
深圳律师事务所:打架不小心将人杀死怎么判刑?刑事律师真实案例分析故意伤人罪
打架不小心将人杀死会怎么判刑呢?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深圳刑事律师根据故意伤害罪相关真实案例来告诉你吧:
我们首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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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吴某俊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故意伤害罪
【案件概括】
2018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吴某俊和林某景、林某庆、吴某应钟某林邀请与钟某林、被害人林某等人到本市石排镇石排大道崇威KTV喝酒、唱歌。期间林某让林某庆递麦克风时语气不佳,林某庆对林某的态度不满,与林某景、吴某、吴某俊离开KTV。林某庆等人走出KTV后一起乘车离开,途中林某庆谈到以前林某也曾对其不友好,吴某俊等人决定返回上述KTV质问林某,并在石排镇太和路中心红绿灯附近美宜佳便利店买了四把水果刀,每人一把。接着,吴某俊开车载林某景、林某庆、吴某返回KTV,喝了一会酒后,林某景将林某叫到KTV房间门口,林某庆、吴某、吴某俊也走出门。
林某景在门外责问林某时引发口角并推打,林某景从裤袋里面掏出水果刀,向林某的手臂和胸部各刺一刀,吴某、林某庆见状从身上掏出水果刀上前追打被害人林某,林某被拉扯到楼梯转角处摔倒,吴某俊看到林某景手背流血便拉起林某景,与林某庆、吴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
【检察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俊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犯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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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总结】
律师以减轻处罚为方向查阅、整理案件材料,与法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以此开展辩护工作。主要辩护点如下:
1、对起诉指控罪名不持异议。
2、被告人吴某俊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
3、被告人吴某俊认罪态度好,表示愿意赔偿,又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俊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俊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吴某俊与同案人家属赔偿部分医疗费,及认罪。鉴于以上情节,可被告人吴某俊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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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解析】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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