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水客”等“蚂蚁搬家”方式是否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哪些行为构成走私罪?
“水客”等“蚂蚁搬家”方式是否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哪些行为构成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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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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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实施条例》明确列举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包括藏匿、伪装、瞒报、伪报及其他方式,其中其他方式应是与藏匿、伪装、瞒报、伪报违法行为性质相当,那“水客”等“蚂蚁搬家”方式是否属于《实施条例》中所列举的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之一?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海关法》,个人携带物品进境需满足“自用”、“合理数量”的条件,前者是对物品用途的限制,包括个人自用及赠送亲朋好友,后者是对物品数量的限制,如携带进境的物品不满足上述两者条件,即不能以个人物品携带进境或须对超出的部分申报缴税。
“水客”等“蚂蚁搬家”方式携带进境的物品非自用,而是用于再次销售,不属于个人物品的范畴,因此,“水客”等“蚂蚁搬家”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缴纳税款的货物,通过人身携带、藏匿等方式携带进境,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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