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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后第二天就出拆迁公告,能后悔吗?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发布时间:2026-07-29 14:44:23点击:

房屋买卖后第二天就出拆迁公告,能后悔吗?

  近日浙江一男子在买房子后的第二天就出了拆迁公告,其房子被列入了拆迁范围。一般情况下,在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房屋买卖是不能后悔的,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其买卖流程一般是,买方先了解房屋情况、签合同、缴税、办理过户等。下面普罗米修就给大家分析下。


  一、浙江男子卖房后第二天就出拆迁公告

  浙江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近日披露了一则二手房屋买卖纠纷的判例。

  事情有点特殊,涉及的是宁波老江东一套在过户的第二天就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二手房。


  二、房屋买卖能后悔吗

  在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关于房屋买卖是不能后悔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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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房屋买卖的流程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房屋买卖流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4.缴纳税费;

  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好了以上就是浙江房屋买卖的一些分析,下面在给大家分享给房屋买卖案例吧

 

  20169月,涉案70位业主与被告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东莞大岭山的商铺,合同对转让价格、支付价款方式进行了预定。该合同约定被告袁某应当在201751日向原告交付物业后220个工作日内办理该物业产权过户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付了购房款。被告在收到购房款后的近7个月的时间内,并未提供装修开业服务工作,未完成产权分割登记,甚至无法向原告提供该商铺的确切位置,更没有在201751日向原告交付标的物业。

  原告委托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吴庆有律师、李旻珊律师维护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228000元,支付违约金17989.2元及利息,赔偿费用1500元及前期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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