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
合同没履行,到底是"违约"还是"诈骗"?
一个做家具的经营者,被合作方以"合同诈骗"报了案,人被带走。他想不通,反复说一句话:“我就是资金链断了,货款一时还不上而已。这是欠债,是违约,怎么就成诈骗犯了?”
同样是合同没履行、钱没还上,有的人是民事违约,赔钱了事;有的人却是刑事犯罪,锒铛入狱。这篇文章,它既是给可能被误解的一方的自救指引,也是给每一个做生意的人的风险提示。
首先,在"非法占有目的"上,第一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定手段有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没有就只是民事违约,不构成犯罪。
其次,真正的风险在于: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看不见摸不着的,办案机关是靠几个客观事实"推定"出来的。而有些你不在意的行为,恰恰会把你推向"诈骗"那一边;最后,现实中"合同诈骗"常被对方当作逼你还钱的施压工具(以刑促民),越早做罪与非罪的辩护越主动。
法律上,两者到底差在哪里?——就差一个"骗"字,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合同纠纷是什么?它是真实的交易:双方本来是想做成生意的,只是后来因为市场变化、资金周转、经营不善、或者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没能履行。所以,"欠钱没还"本身永远不等于诈骗。生意有风险、经营会失败,这是市场常态。法律绝不会因为一个人生意做砸了、还不上钱,就把他当罪犯。真正让性质发生质变的,是通过欺骗在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划了五种情形,明确列出了五种"骗取财物"的情形。它们既是入罪的手段要件,也是五条风险红线,踩中任何一条,加上非法占有目的,就可能从"违约"滑向"诈骗":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用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公司、或者盗用别人的名义去签合同,从名字上就是假的,"想做成生意"无从谈起。用假担保,拿伪造的票据、作废的支票,假的房产证明去做担保骗取信任。明明没有履行能力,却先履行一笔小合同、或部分履行,把对方"钓"进来签更大的单、付更多的钱。关键不在"没履行能力",而在"明知没能力还故意用小单钓大单"。收了货和款、预付款之后逃匿失联。使用兜底条款,比如虚构根本不存在的项目、伪造履约假象等。
"非法占有目的"藏在人心里,没人能直接证明。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不是去猜想,而是从一系列客观事实去"倒推"你签约时到底有没有骗的故意。通常从这四个客观方面综合判断:
履约能力:签约时到底有没有履行这份合同的真实能力?还是明知做不到、硬签?
资金去向:拿到的货款、预付款,是用在了这笔业务/正常经营上,还是被拿去赌博、挥霍、还个人欠债、或转移藏匿了?
履约行为:拿到钱之后,有没有真的去履行?有没有实际的备料、开工、发货、推进?还是收了钱就没了下文?
事后态度:出问题之后,是积极协商、想办法补救、承认债务,还是逃匿、失联、否认、转移财产?
这就是风险的真正来源,本意也许是想做成生意的,只要这四个方面里有几个"看起来很像诈骗",办案机关就可能推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下面这些"当时不觉得有什么"的行为,恰恰是最危险的:
签约时就明显没有履行能力,却夸大实力、隐瞒真实经营状况;拿到货款后,把钱挪去堵别的窟窿、还个人债,甚至赌博挥霍;"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用后一个合同的钱去还前一个的缺口;出事后关机、失联、跑路、把公司账户和资产转移——哪怕只是想躲一躲,在法律上这就是"逃匿"的铁证。
如果确实是真心做生意、只是失败了,那么下面这些事实,就是把自己和"诈骗"划清界限的关键证据。而这些证据,绝大多数需要在事发之后尽快固定下来:
有真实的履约行为。备料单、开工记录、发货凭证、往来沟通、进度照片。任何能证明"确实在履行、在推进"的东西。
资金真的用在了经营上。货款进了公司账户、用于采购原料、支付工人工资、投入这个项目。一份干净、能对得上的资金流向,是最有力的护身符。
签约时有真实的履行能力。当时的经营状况、资质、过往履约记录,证明签约时是有条件做成的,只是后来出了意外(市场、疫情、上游违约、资金链断裂)。
事后态度积极。没有逃避,主动沟通、承认债务、提出还款方案、配合协商,"一直在想办法还",和"收钱就跑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
最后,请务必记住的风险提示:
1.最危险的一个动作:挪用货款去堵别的窟窿。也许觉得"钱周转一下、生意照做",但一旦这笔专门收来履约的钱被用去还别的债、填别的坑,"资金去向"这一环就崩了——这是从"违约"滑向"诈骗"最常见的一步。专款专用,是保命的纪律。
2. 签约别吹牛。夸大公司实力、隐瞒自己已经资不抵债的真实状况去签大单,事后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把柄。
3. 出事千万别跑。关机、失联、转移财产,自以为是躲风头,法律上直接坐实"逃匿"。越是困难,越要留在明面上、留下积极协商的痕迹。
4. 被以"合同诈骗"报案,未必真有罪。现实中,大量"合同诈骗"报案,其实是对方在用刑事手段逼还民事的钱。这种情况下,罪与非罪的辩护空间往往很大,关键是尽早介入,在办案机关形成"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之前,把"真实经营、只是违约"的证据递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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