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
以案说法:父母为教育孩子酿成惨剧,本不该发生的故意伤害
父母为教育孩子将孩子殴打致死,太惨痛了!我们常听到“棍棒之下出孝子”,教育孩子就应严格,但今天的真实案例值得我们深思。程某(为父亲)、陈某(为母亲)将女儿送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期间,陈某、程某曾对女儿有打骂行为。
某日下午,在陈某的催促下,程某用电子拼图教女儿识字,因女儿发音不准,激怒两人,程某持拖鞋、鞋刷连续多次击打女儿的臀部、后背及下肢,又用巴掌击打女儿的面部;陈某亦用巴掌连续多次击打女儿的臀部、面部,致女儿皮下淤血。第二天下午,在教女儿识字过程中,因被同样问题激怒,陈某便持鞋刷、马桶抽子殴打女儿的脚面、胳膊、手背和臀部,使女儿的手背、脚面当即肿胀,在陈某用热水为女儿洗浴后,女儿出现乏力、嗜睡症状。晚9点左右,两人发现女儿有呕吐、发烧症状后,陈某曾提议将女儿送医院救治,程某认为尚需观察。次日凌晨4点左右,陈某发现女儿呼吸急促、双眼瞪视,便和程某一起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求救,待急救医生赶到时,女儿已停止呼吸,送至医院即被确认已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确认女儿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身体多部位造成广泛性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而死。 随后陈某在其母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 最终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为什么不定虐待罪而是故意伤害罪成为争议焦点。
我们认为不构成虐待罪的理由有:
1、主观上,二被告人主要还是出于关爱而非嫌弃被害人,不具有为使被害人肉体上、精神上受到摧残和折磨而虐待被害人的故意。
2、客观上,殴打行为既可以是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亦可以成为虐待罪的手段,但是虐待行为要求具备对家庭成员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持续性特点,且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能按犯罪处理。在本案中,虽有证据证明案发之前,二人对女儿曾有其他责罚行为,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某、程某前期之行为是对女儿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虐待行为,且已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故而也就不能认定本案符合成立虐待罪所要求的实施经常性、持续性的虐待行为的客观表现。另外本案法医学鉴定结论确认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即是案发当天的时段内二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所致,而与二被告人之前的行为并无关联,并非因长期的虐待行为而逐渐形成的。 故不构成虐待罪。
二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首先,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伤害女儿身体健康的故意。其次,客观上,二被告人实施了非法伤害女儿身体健康的行为。在不足30小时内,二被告人分别使用拖鞋、鞋刷、棍棒等物体多次重复打击女儿身体多部位,女儿死亡的后果是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所致,故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不仅是二被告人的家庭悲剧,也是一个社会悲剧。“打是亲骂是爱”、“棍棒之下出孝子”的封建家长制传统观念是二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用牺牲子女的健康、快乐为代价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这种扭曲的价值观是葬送女儿幼小生命的真凶;应试教育及升学、就业方面的相互攀比与残酷竞争是这场悲剧的社会原因。望天下父母警醒,用科学有效的手段及方法教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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