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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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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的证据认定就那么难吗?

作者:普罗权彰深圳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6-07-10 14:27:09点击: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通常猥亵儿童罪在认定证据上比较难于获取及充分证明,这就导致此类案件存在裁判上的偏差。今天我们分析一个猥亵儿童罪的真实案例,一审因证据不足判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终判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林某为寻求性刺激,趁被害人江某等四名小孩,均为未满5岁幼女,在其经营的代售店玩耍之机,把江某抱到店内床铺上,将江某短裤脱到大腿处,用手指抓摸江某的私部,被江某的亲属周某当场发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的证据主要是被害人江某的陈述和

证人陈某、周某的证言,而林某始终否认有猥亵江某的行为。江某和陈某均为未满 5 周岁

的幼儿,其辨别是非和表达能力尚不完全,周某系江某的舅妈,与江某有利害关系。根据现

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林某有猥亵被害人的行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

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无罪。

检察院抗诉至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意见:一审法院以被害人江某和证人陈某均未满5岁,辨别是非和表达能力尚不完全,以周某系江某舅妈,与江某有利害关系,从而不采信控罪证据,显属错误;周某和陈某均为目击证人,其证言应当与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而一审法院仅以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就简单将证据予以排除不妥;证人陈某虽然未满5岁,但对林某触摸的基本部位还是具备辨别是非和表达能力的。江某作为被害人,不应受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资格的约束;公安办案人员对江某和陈某的询问均是在其法定代理人陪同下进行,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江某和陈某的回答均明显带有孩子口气并附随动作,客观地反映出案发时的情况。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江某、证人陈某虽系幼儿,辨别是非、表达能力尚不完全,但从其对案发过程描述的内容和方式分析,能够与其年龄、认知和表达能力相适应,其陈述和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证人周某的证言及办案人员对现场的模拟实验证实周某在代售店门口能够看清被告人林某在床铺上的动作,周某虽系江某亲属,但其所述过程客观,且与江某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能够吻合,可予采信。江某就诊的病历记录及医生陈某钦的证言也证实.江某在案发前两日复查外阴炎症已有好转,之后阴部又受到侵犯,上述证据以及证人陈某云、林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林某为寻求性刺激,采取手指抓摸阴部的方式猥亵幼女江某的犯罪事实,林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我们认为本案中关键问题是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问题:鉴于此类案件隐蔽性强、幼儿认知及表达受限、物证难取得等特点,在审查证据时要关注发破案经过、被害人陈述真实性、供证关系以及间接证据的印证作用等方面。

另外要确定的是,特定证言能否作为定案证据问题:包括被害幼女陈述、幼女目击证言以及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亲属的证言,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如符合年龄认知水平、收集程序合法、能排除诬告陷害可能等,可作为定案证据。

最后要关注的是,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下犯罪事实认定问题:在这类情况下,若被害幼女陈述与其他证人证言、间接客观性证据等能相互印证,可认定犯罪事实。

本案中,对公安机关破案经过审查是否必要,我们认为虽不能作为认定有罪关键证据,但自然、正常、及时的破案经过有助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要审查报案双方关系,判断有无诬告可能。

另外要注意的是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判断,核心是看是否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合法收集且基本情况能认知表达的陈述可认定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同时要考虑的是供述与证据间关系的分析:被告人供认犯罪时,主要事实能印证即可认定整体犯罪事实;翻供的要审查翻供原因合理性等,有罪供述能与其他证据印证的可采信。

证据中对间接证据印证作用的考察也是此类案件的点,在特定矛盾情形下,要着重考虑间接证据印证作用,梳理印证关系、分析论证,必要时合理推理,间接证据能补强排除合理怀疑的,不影响犯罪事实认定。

本案中,特定证言可作为定案证据的理由有:

1、被害人江某陈述及目击证人陈某证言:二人年幼但对林某行为描述符合年龄认知水平,且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作定案证据。

2、目击证人周某证言:虽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但基于常理亲属通常不会虚假控告,且其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发破案经过自然,不存在诬告迹象,可作为关键定案证据。

零口供等情况下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

3、江某私部疾患诊疗情况:病历记载其发病时段与本案关联度高,虽不能直接认定患病系林某猥亵所致,但可增强法官内心确信。

4、林某关于脱江某裤子行为的矛盾解释:其解释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与在案证据矛盾,结合其他证据可依常理作出不利推断,增强法官内心确信。

5、不存在明显疑点或反证:现场模拟实验证实周某能看到屋内情况,江某对细节描述不准确不构成疑点,江家无诬告林某的合理动机及证据,综合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本案在证据审查及犯罪事实认定方面为类似猥亵儿童案件提供了典型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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